原告:郭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职工,现住浠水县。
委托代理人:方小鹏,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510712960。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
被告:浠水县白某镇中心中学。住所地:浠水县白某镇大桥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明,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334968。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
原告郭卫国诉被告浠水县白某镇中心中学(以下简称“白某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小鹏,被告白某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陈学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浠水县白某镇中心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卫国养老保险损失55600元(1390元/月×20年×2)。
二、驳回原告郭卫国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浠水县白某镇中心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晨霞 审 判 员 :黄文革 人民陪审员 : 周 琼
书记员::何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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