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英,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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