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基正,男,1969年9月22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余昌,年籍不详。
被告:王卫华,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郭基正与被告毕余昌、王卫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基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郭基正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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