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董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士均。
被申请人:郭芹英。
被申请人:王连军。
三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董敏诉被申请人郭士均、郭芹英、王连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63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郭士均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清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董敏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郭士均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清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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