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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孝顺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孝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敏,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孝顺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孝顺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孝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孝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孝顺负担。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孙文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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