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德贤,男,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帅,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张德贤与被申请人郭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218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郭帅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查封案外人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申请人张德贤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郭帅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案外人李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朱 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