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正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房红包(廊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第3幢2-1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缴鹏翔,
河北春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汇通路锦绣天地小区S6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某与被告
房红包(廊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唐某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怀刚
书记员: 董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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