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建新,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庆浦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郑杰,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原告郭建新与被告上海庆浦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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