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强,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候君,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琳,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昊,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强与被告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郭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建勇
书记员: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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