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某武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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