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彦霞,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包军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思,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彦霞诉被告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被告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楼3085室,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怡庆服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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