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德福,男,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庭贤。
原告郭德福与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晓聪
书记员: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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