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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福与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德福,男,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庭贤。
  原告郭德福与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晓聪

书记员: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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