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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敏与上海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志敏,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储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建亮,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郭志敏与被告上海尚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郭志敏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志敏负担。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沈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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