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怀志,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容鑫,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怀志因与被上诉人陈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9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郭怀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怀志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怀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1,933.5元,由上诉人郭怀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黄 达
审判员:章晓琳
书记员: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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