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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怀志与陈容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怀志,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容鑫,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骏,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怀志因与被上诉人陈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9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郭怀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怀志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怀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7元,减半收取1,933.5元,由上诉人郭怀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黄 达

审判员:章晓琳

书记员: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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