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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福建省万城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城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民盾。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郭某与被告福建省万城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郭某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0元,由郭某负担。
  
  

审判员:黄秉璋

书记员: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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