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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强与甘信学、覃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文强,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牛勇,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信学,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覃艳,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旭,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飞,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刘传军,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中将,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发,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群,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兵,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蓉,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瑜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茜,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瑜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文强诉被告甘信学、覃艳、高飞、刘传军、郭中将、沈群、杨蓉、杨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郭文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文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文强负担。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吴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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