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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甫与韦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文甫,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云,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兵,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郭文甫与被告韦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郭文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文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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