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文甫,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云,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兵,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郭文甫与被告韦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郭文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文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唐 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