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新春
宋秀峰
原告郭新春,学生。
法定代理人郭满宝,农民。
被告宋秀峰,农民。
原告郭新春诉被告宋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安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新春的法定代理人郭满宝、被告宋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新春诉称,2013年11月8日,原告等十名学生乘坐被告宋秀峰驾驶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从县城回家,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112国道蔚县西合营镇西合村路段,因被告宋秀峰遇情况措施不当,车辆左轮与公路隔离带路牙接触,致使车辆翻滚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郭新春等十名学生受伤,为此,请求人民法院
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8万元。
被告宋秀峰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
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被告宋秀峰驾驶冀G×××××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12国道蔚县西合营镇西合村路段,遇情况措施不当,车辆左轮与公路隔离带路牙接触,致使车辆翻滚,导致车内郭新春等十名学生及驾驶人宋秀峰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该起事故经过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秀峰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新春等十名学生无责任。
原告郭新春受伤后,在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蔚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后转至张家口市251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3天,现已出院,共计花费医疗费人民币62306元。
其伤势于2014年2月13日经张家口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脾切除术后八级伤残;2、颅脑损伤术后九级伤残,花鉴定检查费80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宋秀峰垫付原告郭新春医疗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
、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病例、交通费票据、鉴定意见书
、鉴定检查费票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郭新春受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郭新春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623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3天=990元,护理费100元/天×33天=3300元,交通费1801元,住宿费1570元,残疾赔偿金9102元/年×20年×32%=58253元,鉴定检查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20元。
对于原告郭新春的损失应由被告宋秀峰全部承担。
对于原告郭新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秀峰赔偿原告郭新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20元。
扣除垫付款10000元,再赔偿130020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郭新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宋秀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郭新春负担433元,由被告宋秀峰负担15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郭新春受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郭新春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医疗费623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3天=990元,护理费100元/天×33天=3300元,交通费1801元,住宿费1570元,残疾赔偿金9102元/年×20年×32%=58253元,鉴定检查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20元。
对于原告郭新春的损失应由被告宋秀峰全部承担。
对于原告郭新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秀峰赔偿原告郭新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20元。
扣除垫付款10000元,再赔偿130020元。
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郭新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宋秀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郭新春负担433元,由被告宋秀峰负担1517元。
审判长: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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