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新民,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人:杨宗萍,女,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以上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雯,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琪,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严文凤,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民、杨宗萍与被告郭琪、严文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新民、杨宗萍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严文凤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严文凤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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