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江某某(已判决)驾驶套牌江淮瑞风商务车来到利辛县城关镇启明中学大门南侧,将被害人杨某某的钟爱牌电动车盗走。经核实,被盗电瓶车价值约1000元人民币。
2、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江某某(已判决)驾驶套牌江淮瑞风商务车来到霍邱县城关镇建材大市场4栋,将被害人梁某某的小毛驴牌电瓶车盗走。经核实,被盗电瓶车价值约2600元人民币。
3、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江某某(已判决)驾驶套牌江淮瑞风商务车来到霍邱县城关镇建材大市场12栋,将被害人范某某的电瓶车盗走。经核实,被盗电瓶车价值约1400元人民币。
4、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江某某(已判决)驾驶套牌江淮瑞风商务车来到霍邱县城关镇和谐家园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核实,被盗电瓶车价值约3900元人民币。
5、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江某某(已判决)驾驶套牌江淮瑞风商务车来到霍邱县城关镇和谐家园小区,将被害人郑某某的登冠牌电瓶车盗走。经核实,被盗电瓶车价值约1300元人民币。
6、2018年3月至4月某天,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正以3600元人民币从江某某处购买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已返还)、作案车辆江淮商务车一辆。
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权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摩托车系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检飞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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