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林华,女,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沈火华,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志娟,女,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赵国庆,男,195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郭林华、沈火华与被申请人房志娟、赵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房志娟、赵国庆价值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志娟、赵国庆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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