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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林鑫、郭国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林鑫,男,1996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暂住江西省赣州市。2017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国栋,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暂住江西省赣州市。2017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怀安,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永平,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暂住江西省赣州市。2017年10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国伟,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漳平市。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林鑫、郭国栋、钟永平、刘国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奚东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国栋及其辩护人杨怀安,被告人郭林鑫、钟永平、刘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郭某(另案处理)利用手机建立多个类似“蛋蛋VIP专场”名字的微信群,雇佣被告人郭林鑫、郭国栋、钟永平对微信群进行管理,三被告人利用手机、电脑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取群内成员下注的资金、公布中奖号码、指挥群内工作人员带着玩家多下注,在玩家少的时候在群内当托进行游戏,刺激群内玩家投注,将非法所得的钱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给郭某。从2017年5月底微信群建立至2017年9月30日共计非法获利369.5万元。郭某安排将非法所得从网上转账至被告人刘国伟用其父亲刘秋林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刘国伟负责从银行卡提取赃款共计126.5万元交给郭某,并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范某、郭某的证言,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卡明细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林鑫、郭国栋、钟永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国伟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国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林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国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钟永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国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董凤丽
人民陪审员 李敏
人民陪审员 袁素军

书记员: 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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