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耿某滥伐林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住山东省潍坊市。2018年1月3日因本案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31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某,男,住山东省胶州市。2018年1月3日因本案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8〕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滥伐林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耿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谈树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敏,被告人耿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文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滥发林木数量一览表、勘验笔录、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在未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未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收购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郭某当庭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涉案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发还受害人,未造成大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耿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月3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耿某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胶州市某屯的杨树,经胶州市林业局森林警察大队测算其滥伐林木株数共计384棵、材积29.2325立方米。
2、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郭某在高密市某村的家中收购他人盗窃的铃木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潍坊市坊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耿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还查明,被告人郭某收购他人盗窃的铃木牌电动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还查明,被告人郭某因本案实际被羁押8天。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证明材料、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查询、在逃人员登记表、勘查检查笔录、滥伐林木株数、材积一览表、价格鉴定认定书、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耿某伙同一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郭某收购的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受害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郭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将其抓获,被告人郭某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耿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郭某辩护人其他主要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因本案实际被羁押8天,依法应予以折抵刑期。胶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耿某有以上从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耿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耿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耿某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敏
审判员 傅增光
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

书记员: 张译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