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70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郭某在开发区金阁水韵水会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客人介绍卖淫项目,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3起卖淫嫖娼活动完成并获取相应提成。
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鉴于郭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地位较低、危害后果不大,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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