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朱青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臻
书记员:金 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