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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朱青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臻

书记员: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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