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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吉某某与上海浦东新区龙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震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龙法,职务不详。
  被告:上某2,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丹,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吉某某诉被告上某1、上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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