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原告:王某1,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瑶,住福建省。
被告:王某2,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郭某某、王某1诉被告周某某、王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周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顾铭洲
书记员:陆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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