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小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黑家堡镇初级中学学校食堂在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全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学校食堂在食品原材料采购环节索票索证和台账记录不规范,厨房操作间卫生环境差,县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要求学校对食堂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学校领导及食堂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2016年6月20日,延长县黑家堡镇初级中学从延安市宝塔区朱某鲜肉店采购排骨92斤,由销售人员用没有冷藏、冷链运输设备的昌河车配送,送货到校后被告人白某某既没有索要票证、检验证书,也没有认真检验、检查排骨质量。次日,食堂厨师白某甲将排骨从冰箱取出在常温环境下泡水约两小时后炖煮给学生午餐食用。午餐过后,陆续有学生出现腹泻、发烧等身体不适症状,学校领导安排老师给学生购买了诺氟沙星胶囊,没有将事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下午15时许,延长县教育局接到匿名电话反映后,教育局主管食品安全的工会主席王某甲会同食品药品监督局、学校领导对全校学生进行排查,安排身体出现不适学生到县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后诊断为急性感染性肠胃炎,23名学生住院治疗,123名学生留院治疗观察。截止2016年6月28日,入院学生已全部出院。本次食品安全事故共花费医药费193386.6元。后经疾病防控部门检验当天中午学校食堂供应的排骨,从中检出蜡样芽孢杆菌,系导致本次食品中毒的细菌。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备案登记表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5日对本案受案并立案。
2.书证
第一组书证:
(1)2016年4月8日延长县教育局[2016]13号文件向各校通知(转发延安市教育局、食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2016年3月29日延安市食药局和延长县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延市延市食药监发[2016]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主要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内控机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学校应设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校内食品经营单位所供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杜绝假冒伪劣、腐烂变质的食品进入校园,严把索票索证关,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生熟分开,尤其对需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的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并要做好留样记录。
(2)2016年3月7日延长县教育局长政教发[2016]9号文件向各校通知(关于转发2016年全市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要点的通知)、延安市教育局延市教安[2016]4号文件(印发2016年全市校园安全稳定工作要点的通知)
主要内容:强化安全责任,认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要突出校园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反面的隐患排查。
(3)2016年3月25日延长县教育局长政教发[2016]11号文件向各校通知(关于转发延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2016年3月19日延安市教育局延市教安[2016]6号(延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要求各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供餐,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食品采购、贮存、供应、加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报告制度。
(4)2016年5月25日延长县教育局长政教发[2016]31号文件向各校通知(关于全县校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情况的通报),其中黑家堡中学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留样记录、索票索证记录不规范等,要求6月中旬完成整改。
(5)2016年6月13日延长县教育局转发延安市政府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长政教发[2016]37号)并要求各学校排查整治以及具体的整治情况
主要内容:学校主要检查各类学校食品、厨房、灶房等。
(6)延长县教育局校园安全目标责任书
主要内容:学校负责人要履行保障安全教学的责任,包括饮食方面。
(7)延长县教育局长政教发[2016]14号向各校通知关于转发延安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具体文件内容
主要内容: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管,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加工、销售流程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8)黑家堡中学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学生集体参卫生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规定了食品采购、加工、用餐等方面的具体执行办法。
(9)延长县教育局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通知
主要内容:整改灶房的燃气通风设施。
(10)省、市、县药监局、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延长县药监局春季校园大检查工作总结、延长县质监局关于2015年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报告、延长县质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春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要求各县药监局、质监局加强对学校的安全的监管以及监管的情况。
(11)2016年4月12日延长县质监局、责令黑家堡中学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
主要内容: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完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管理制度、整治库房卫生,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对食品进行摆放,对餐具进行消毒。
(12)食安办[2016]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主要内容:要求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以上书证证明,市县教育局、药监局、质监局多次发文要求学校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学校相关责任人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职责(如需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的食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并要做好留样记录),质监局责令整改食品经营许可证、完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管理制度、整治库房卫生,黑家堡镇初级中学没有严格整改和执行相关文件精神。
第二组书证:
(1)延安朱某鲜肉店2016年6月20日销售清单证明,当日销售有排骨。
(2)宝塔区向阳沟朱某调料店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证明,门店具有营业资格。
(3)延长县医院出具的延长县黑家堡中学住院学生以及留观学生清单一份、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6月21日黑家堡中学多名学生出现发热、头晕、恶心、腹泻等症状,延长县医院赶往黑家堡中学开展医疗救治,此次共146名学生患急性感染性胃肠炎,其中23名学生住院治疗,123名学生留观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80273.9元。
(4)延长县黑家堡镇卫生院出具的黑家堡中学输液人员名单一份、延长县黑家堡镇卫生院收费票据一份证明,2016年6月21日黑家堡中学多名学生到黑家堡镇卫生院就诊、输液,共计花费医疗费13112.7元。
(5)延长县药监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二份、查封物品清单二份证明,2016年6月21日黑家堡中学午餐系排骨炖洋芋,缺少午餐排骨台账记录;存在冰箱内生熟饭混放、西红柿腐烂变质等违反食品卫生制度的行为。
(6)延安市疾控中心检验报告证明,从送检的排骨中检出蜡样芽孢杆菌。
(7)延长县质监局关于6(21事件的汇报、延安市食安委关于6(21事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函证明,经过调查发现此次事件属于食源性疾病,黑家堡中学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学校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管理松懈。学校所用食材未进行验收登记、未进行索证索票,食堂操作间内“三防”设施不全,未建立餐具清洗消毒记录等。
第三组书证:
(1)被告人郭小雄、白某某对6(21事件起因、过程说明。
(2)延长县卫生局和延长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延长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和证明:突发事件分为四级,除特别重大以外的重大、较大、一般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措施,6(21事件延长县政府启动了应急预案。
(3)延长县质监局颁发的延长县黑家堡中学的机构代码证证明,黑家堡镇初级中学属于事业单位,事业法人为郭某某。
(4)黑家堡中学证明一份证明,白某某同志自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负责黑家堡中学食堂管理工作。
(5)延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记录样品采集(送检)记录证明,送检材料有彩板、抹布、刀把表面、冰箱熟食区、排骨等。
(6)①张伟伟(天津科技大学)路绯张金兰汪建明高丽华(北京市食品酿造研究所).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的研究进展.中国酿造[M].2010年第5期;
②周帼萍梁天光丁淑娟(武汉工业学院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1986-2007年中国299起蜡样杆菌食物中毒案例分析[M].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9年第5期;
③百度百科。
主要证明蜡样芽孢杆菌病毒可以导致食物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5至9月是中毒高峰期,该病毒在16-40度温度下可生长繁殖,引起中毒的食品常于食用前保存温度不当,在26-37度放置时间较长有关。
(7)延长县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蜡样芽孢杆菌分布广泛,常见于土壤、灰尘、和污水中,在植物性食品和许多生熟食品中也常见。蜡样芽孢杆菌是由3进食含有蜡样芽孢杆菌或其产生的毒素导致急性肠胃不适症状,主要表现诶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
(8)延长县教育局针对黑家堡初级中学食品安全事件整改情况的说明:6(21事件后县教育局针对全县所有中小学及幼儿园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校园食品安全大检查,并将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随后针对校园安全工作,教育局又相继转发了两个与校园食品安全有关的文件,要求各校及幼儿园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附:长政教发【2016】44、60号文件)
(9)延长县教育局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忠诚于教育事业,工作尽职尽责,担任校长以来黑家堡镇初级中学的教育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其本人也多次被评为优秀校长。此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亲历第一线,及时组织全体教师将身体不适学生送往医院,指定专人陪护学生,积极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恢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0)黑家堡中学二十余名教师请求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郭某某任职校长以来教学成绩优秀,不仅得到县委县政府的表彰,且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肯定。此次中毒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履行各项善后义务,及时联系镇、县医院及学生家长,分派教师与医院联系配合,将受害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及时支付医疗费,使事件的影响降到最小,请求对被告人郭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学校食堂暂时没有许可证,因为学校食堂硬件不达标,许可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组长是他,副组长是白某某,校委会成员是小组成员,没有设置分管食品的副校长,学校的灶具具体由白某某负责。张某甲具体负责德育,主管安全,但是2016年前半年这学期不管,白某某全权负责食堂管理。
2016年4月12日收到县质监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后更换了电器设备,安装了换气扇,储藏室安装了通风设备,完善了留样、台账,完善了厨房的排水设施,彻底打扫储藏室、饭堂、操作间卫生。2016年5月6日黑家堡食药所来学校检查过,检查了留样、台账、操作间和储藏间的卫生,督促了学校的卫生许可证。收到过延长县教育局的关于全县校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情况的通报,依据此文件在校委会上曾要求白某某按照整改措施认真整改,也问过白某某几次,白某某都说会尽快完成。
2016年6月21日食品安全事故的排骨是6月20日在延安采购的,虽然考虑过夏季天气炎热在运输途中可能变质,但觉得延安离黑家堡路途不远,在运输途中不会变质。他作为校长主抓教学,食堂管理交给白某某,平时也经常要求白某某认真落实卫生安全制度,白某某可能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有一些疏忽大意,他主观上认为学校食堂饭菜可口,卫生状况不错,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对于6(21事故他有责任,没有亲力亲为,对学校食堂管理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此次事故造成了23名学生住院,123学生留院观察,花费医疗费共计18万多,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事发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汇报,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2)被告人白某某供述,他负责管理黑家堡中学的食堂,负责后勤管理,包括采购食品、监督加工等。收到过延长教育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食堂暂时没有办理相关证件,在食品采购环节进行了索票、索证,有些特殊情况下没有索票、索证,后来都补上了,台账记录有时候由于太忙也是事后补记的,按要求学校食堂生熟品要分开存放,可能大师傅疏忽大意生熟品混放了。2016年4月21日收到食药局的整改通知书后整改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有整改到位,2016年6月21日还存在一些问题可能是大师傅打扫卫生时没有注意,大师傅的工作疏忽他也有责任,因为他监督不到位,对于索票索证以及台账记录不全的问题是他工作疏忽大意。在食品存储、入库、出库环节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对储存的食品加工前也没有检验,只是通过看和闻检查一下。
2016年6月21日的食品安全事故经查由排骨变质造成,当日所用的排骨是6月20日在延安买的,台账上没有记录,有相关票据,送菜车辆没有冷藏设备,他作为学校食堂管理员,想到过天气炎热,肉类可能在运送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变质,但个人认为时间短不会变质。6(21事故造成17名学生住院(实为23名),其中100名学生留观,共花费医药费18万多,他对这次事故有责任,对食堂监管不到位,对大师傅监管不到位,对排骨检查疏忽大意。学校张某甲是主管学校安全的副校长,食堂的安全他都给张某甲汇报,张某甲也常去检查食堂卫生状况,同时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状况提出一些要求,但是否管食堂今年前半年责任不明确。这次事故社会影响很大,对学校声誉有较大影响,百姓反映也较大。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证言,郭小雄校长负责全盘工作,白某某主任负责后勤工作,直接监督管理食堂安全,他分管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有监管的职责。2016年6月21日学生食堂中毒事件是学生吃了变质的食品,检验结果排骨出了问题,采购的排骨可能发生变质,郭小雄校长应负领导责任,白某某应负直接责任。食药监督部门2016年3、4月份来检查过一次,教育局检查具体由白某某负责,他不清楚。
(2)证人冯亮亮证言,他是延长县质监局副局长,黑家堡中学2016年6月21日得安全事故主要责任在校方,学校食品对安全重视不够,管理混乱。质监局履行了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市局里的要求和安排进行专项检查、监督,日常巡查,转发相关文件,严格执行食品法的法律法规。
(3)证人吕战军证言,他是原黑家堡镇食药监督所所长,2016年对黑家堡中学食堂例行过三次检查,分别是3月、4月、5月,发现黑家堡中学食堂卫生不达标,没有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口头要求校方整改过,也发过书面整改通知。平时对黑家堡中学的食堂监管就是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这次事故主要是学校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的。
(4)证人王建证言,他是延长县食药监察大队副队长,按照规定大队对黑家堡中学食堂食品卫生监管的职责有检查学校食堂是否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食堂有无原材料采购验收记录,有无索票索证、购货清单,检查学校是否有留样记录,学校餐具的消毒记录,监督学校食堂的整体卫生,原材料存储、生熟品及半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检查学校食堂三防(防鼠、防蝇、防尘),检查学校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添加剂是否设立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储存、专人记录、专人使用)。2016年6月21日下午,食药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会同教育局相关领导第一时间到学校食堂进行封存留样,对整个厨房进行相关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食堂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六名从业人员有一名没有办理健康证;留样食品不全,原料采购索票、索证不全,食品采购记录只记录到了2016年6月3日;厨房墙壁有40公分左右的开口,无任何遮挡;储存间生熟品混放,储存间有120斤豆角,按照规定不应给学生食用;有发霉变质的西红柿、菜花;厨房有两盆凉黄瓜及一盆泡菜,按照规定不应该给学生食用。当时他们控制现场并上报上级,市相关部门到达现场采样后进行查封。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根据疾控中心鉴定是当日学生食用的排骨上发现致病细菌,根据调查排骨是2016年6月20日采购,采购的排骨没有索票、索证,验收记录也是后来补记的。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学校食堂管理责任没有落实,没有办理相关证件,食药监察大队于2016年4月21日曾给黑家堡中学发过整改通知书,但学校一直没有整改到位,食品采购及储存加工环节没有按照相关新操作规定严格落实,学校领导没有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本次事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5)证人白某甲证言,他是黑家堡中学的厨师,白某某是负责监管食堂的领导,白某某的主要工作有采购食堂所用原材料,购买厨房用具,安排每周食谱,检查所购原料是否变质,检查加工食品的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留样记录,检查厨房、菜房、面房,蛋奶房环境卫生;他负责将原材料存储、加工,清洗灶具,打扫食堂卫生,负责食品留样登记。白某某采购原材料是否要求供货商提供供货清单他不知道,学校食堂采购记录台账由白某某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天的排骨是6月20日在延安采购的,回来时是新鲜的,没有异味,回来后在冰箱内储存。6月21日早上7点多他把排骨从冰箱里拿出来放到装水的大盆里,到8点换一次水,到9点半左右将排骨拿出来炒并加水煮到10点40分左右,加土豆煮熟到11点10分出锅。校领导郭某某有时把他和白某某叫到办公室要求要抓好饭菜质量和食堂卫生,有时候也到食堂看看,强调要把卫生搞好;白某某到食堂查看当天供应饭菜、卫生情况,要求他们将蔬菜摆放整齐。学校存在将生熟食品一起储存的情况,白某某没有组织他们学习过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文件,只是口头要求注意食堂卫生。违规供应凉菜校领导知道,2016年4月份食药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他不知道。2016年6月21日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出来问题出在排骨上,那几天天气比较炎热,食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冷藏设施,有可能变质,但他在加工时没有发现。此次事故对学校和政府有恶劣影响,家长和社会群众对学校的信任度下降。
(6)证人曹荣荣证言,他给延长县黑家堡中学送过菜,都是与黑家堡中学的白某某打电话联系,肉类不是他代购的,都是别人送到车上,他送菜的时候顺路带到学校,每次送菜时都会把销售清单给白某某。2016年6月20给黑家堡中学食堂送过一回菜,给黑家堡中学顺路送肉类等产品的时候,卖肉的人并没有将肉类检验合格证件等一并给他。送货车是一辆昌河车,车牌陕JR3023。
(7)证人朱某证言,他从2015年8月开始给黑家堡中学提供肉类食品,每次通过一个姓孙的人提供,姓孙的人每次打电话说要多少肉,他就提前准备好,然后一个后生开着昌河车就将肉带走了,销售清单有时候给姓孙的人,有时候给空白的;检验合格证每次给姓孙的人。给黑家堡中学提供的肉类食品都通过了检疫检验,肉店证件齐全。黑家堡中学中毒事件是食用排骨导致的,是在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所有的东西都在昌河车上混装,车上没有制冷设备,气温高的时候肉类有可能变质,也有可能是送回去以后没有及时冷藏导致。
(8)证人孙启贵证言,他和曹荣荣合伙在延安向阳沟蔬菜批发市场开一家蔬菜批发门市,2016年春季开始给黑家堡中学供应蔬菜,代购调料、水产及肉类产品,供应肉类产品是白某某打电话说要多少斤,他就打电话让卖肉的将货备好,送菜的时候顺路一起送到。2016年6月20日给黑家堡中学送过菜,代购过排骨,排骨是朱某肉店的,每次买肉的时候他都向朱某要检验证,然后把检验证给白某某,白某某验货有时候打开袋子看是否新鲜,大多数时候是复称后放到库房,没有进行过其他方面的检验检查,清单每次都要,2016年6月21日白某某没有提供排骨相关部门的检验证他并不知道原因。2016年6月21日天气温度很高,送菜到黑家堡中学走了大概一个小时,送菜用昌河面包车送,车内没有冷藏设备。肉送到后黑家堡中学如何储藏加工他不知道。
(9)证人王某甲证言,他在教育局分管校园安全工作,每一年都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每次会议都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抓发并下发各类学校食堂安全方面的文件,联合食药局公安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2016年对黑家堡中学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学校食堂环境卫生差,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要、票证、台账不健全等问题,发现问题后发了整改通知书,他认为2016年6月21日黑家堡中学的安全事故造成的原因有校领导没有高度重视,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整改,食堂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分管校长和食堂管理人员都有责任,此次事故社会影响较大。
(10)证人高明军、曹海洋、苏艳、白慧梅证言,他们都是就读于黑家堡中学学生的家长,住宅分布在延长县城区的三个社区,自己的孩子在2016年6月21日均出现了头疼、拉肚子、发烧等症状,经过治疗后好转出院,这件事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第一,校方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家长是在微信群里知道的此次事件;第二,学校没有将学生及时送医院治疗,一部分学生是家长赶到学校后才送到医院;第三,学校食品中毒事件在微信群里广泛传播,社会影响很不好;第四,广大家长对学校的食堂安全信任度下降,有损学校多年来造就的威望。这次责任应该校方来承担,希望学校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
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当庭提供以下证据:
1.延长县教育局关于黑家堡初级中学6.21中毒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积极采取措施,将中毒学生妥善安排治疗,事后取得了家长的谅解。案发时及时结清并垫付了医疗费用,所有学生在三天内恢复正常,并未造成较大不良后果。
2.延长县黑家堡镇初级中学十余名学生的谅书证明,他们是本次食物中毒事件的受害学生,被告人郭某某平时热爱教育事业,工作成绩优秀,愿意谅解被告人郭某某,请求对其宽大处理。
3.黑家堡镇初级中学荣誉证书二份、郭某某任职成绩说明一份、白某某荣誉证书七份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教学能力突出,教学工作成绩优秀,为黑家堡镇初级中学的发展做出了长足贡献。
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延长县黑家堡镇初级中学校长、后勤主任期间,学校食堂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厨房卫生环境差,且在食品采购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县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要求学校对食堂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二被告人未正确履行职责,最终由于疏于管理导致采购的排骨中繁殖了蜡样芽孢杆菌致使多名学生食物中毒,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展开善后工作,主动承担责任,及时进行救治、布置补救措施并及时结清了各医院的治疗费用,指定专人陪护学生,稳定家长情绪,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案件审理阶段,延长县教育局、黑家堡镇初级中学教师及部分学生对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应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张成娃
书记员:白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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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当前受害者,当时事情确实严重,好多学生都闹肚子到脱水,最后去了医院,没过多久校长就换了,今天才看到这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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