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94********,汉族,专科文化,靖安县人,靖安县**厂职工,家住靖安县**镇**路**号**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客车,途径靖安县双溪镇后港中路靖安宾馆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后交警带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靖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单位出具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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