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派出所,住**市**区**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3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其姑表妹)家做客时,趁被害人不备,将其家中5件黄金饰品偷走,变卖后得款16000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足额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时足额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