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琦,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后财产纠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陈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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