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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朱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昕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某某将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墙体上开设的排风口予以封堵;2、本案诉讼费由朱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系邻居,郭某某居住30号201室,朱某某居住30号202室。朱某某于2018年7月开始装修202室房屋,装修过程中,在朝向公共走道的墙体上开设了卫生间的排风口,郭某某发现后即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明确告知不能开设,朱某某当时同意封堵,但之后并未整改,现房屋已装修完毕。朱某某开设的卫生间排风口的卫生臭废气味要影响郭某某的生活环境,不利身体健康,故诉至法院。
  郭某某辩称,202室卫生间是暗间,一楼和二楼楼梯正好把卫生间挡住,朱某某无法从背面开设通风口,西面也无法换气,而卫生间需要排气,所以只能选择打通到楼梯间,这是唯一可行方法。双方房屋是高层建筑,平时出入使用电梯,朱某某开设排风口的位置是朝向楼梯间,楼梯间平时没什么人出入,排风也比较通畅,且朱某某安装的也只是卫生间换气扇的排风口。房屋现在没有人居住,换气扇也没有使用过,郭某某陈述的有气味是不存在的,且郭某某在诉状上提出物业也不同意开设,但朱某某在收到诉状之后也跟物业联系过,物业作了否认,故不同意郭某某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郭某某与朱某某系邻里关系。郭某某为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朱某某为同号202室房屋权利人,于2017年11月取得202室房屋产权。双方住房为高层建筑,201室与202室进户门相对,电梯厅与楼道有防火门相隔。2018年7月,朱某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在其卫生间与公用楼道隔墙上方开设了一个换气扇的排风口。为此,郭某某提出异议,未果。现郭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朱某某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审理中,经本院现场查看,发现202室卫生间东、北墙外为电梯厅、楼道,西墙与厨房相连,安装排风口确有一定难度。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郭某某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登记信息、照片,朱某某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平面图、光盘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郭某某要求朱某某封堵卫生间换气扇排风口,因该排风口与郭某某的进户门有一定的距离,又有防火门相隔,并不足以对郭某某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妨碍,故郭某某从相邻妨碍角度要求朱某某封堵排风口,理由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至于朱某某在公用走道墙体上开设排风口是否妥当,则非本院处理范围,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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