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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会民)(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4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汝阳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兰汝,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0时05分,郭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面包车,沿汝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KM+450M处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汝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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