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德惠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吉A7****号轿车沿S00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02公里加500米处,因操作不当驶入行驶方向右侧沟中,造成车辆损坏,郭某某及车上乘员李某某、王某某受伤,乘员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王某某两人均构成轻伤一级。经认定,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郭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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