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市**乡**村*庄组**号,现住河南省**市**乡**社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豫H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河南省扶沟县扶大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大新街东头新北村路口处,由于观察不周、超速行驶,撞住由南向北横过道路骑电动三轮车的马某某,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郭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郭某某拨打110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在案发后报警且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具有无前科、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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