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安县,现住陕西省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汾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22时25分,郭某某醉酒后驾驶陕H****2东风牌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汾西县凤凰西大街府南路平安桥上时,被汾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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