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现住靖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0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三岔路口附近出发,准备回家,车沿通往寨山庙砖油混合巷由西向东行驶约一百米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87.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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