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郭文,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810175525,汉族,高中,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公园一号13-2-2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6月24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交办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3日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文醉酒后驾驶晋BKF046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清远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同市交警一大队附近时,被夜查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中心明鉴司鉴[2020]毒检字第010090号检验报告书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文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 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书证有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户籍信息、有关法律文书等;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有郭文的讯问笔录;
鉴定意见有山西明鉴司法中心明鉴司鉴[2020]毒检字第010090号检验报告书、现场尿检报告;
视听资料有现场执法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文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 6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郭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未超过200mg/100ml且未发生事故和其他后果,无违法犯罪前科,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郭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8********,汉族,高中,打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6月24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交办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3日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晋B****6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清远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同市交警一大队附近时,被夜查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中心明鉴司鉴[2020]毒检字第010090号检验报告书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 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书证有查获经过、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户籍信息、有关法律文书等;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有郭某某的讯问笔录;
鉴定意见有山西明鉴司法中心明鉴司鉴[2020]毒检字第010090号检验报告书、现场尿检报告;
视听资料有现场执法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 6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样中的乙醇成分含量未超过200mg/100ml且未发生事故和其他后果,无违法犯罪前科,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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