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033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延安市**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区**街**号,现住宝鸡渭滨区**园**楼**单元。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陕CA441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台区金陵东路行驶至蟠龙花园南侧时,与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陕C*****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检验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居住地,电话130********;
2、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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