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50分许,会泽县公安局高速交巡警大队民警在G85渝昆高速公路K1822+200M会泽县迤车收费站外执勤时,在对云******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身上有酒味,民警随即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郭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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