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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杨某某家)。2020年06月25日因无证驾驶,被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予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04日被华坪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兴泉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0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听取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某某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12月1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吴某某和女儿郭**,从华坪县**镇**村**组其岳父家,途**村**组村道、高卷沟、文乐公路,往***村委会**组**号(杨某某家)住的方向行驶,行使到文乐公路0公里800米小尖山岔路口处时,车辆侧翻于公路上,造成郭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行人报警后查获此案。经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当事人郭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8.45mg /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无证驾驶、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764****(其妻)。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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