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乡村公路038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镇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成武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范郭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88.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