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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现住:靖边县**园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前科:2019年9月26日22时30分被告人郭某某靖边县林荫路延伸段王牌家具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拘留,驾照被吊销。           

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证情况:吊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无号牌灰色中能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民生路虎子烧烤店门前出发,准备回家,车沿民生路、林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林荫路南延伸段王牌家具批发城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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