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组,现租住安徽省肥东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合肥市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泉路与郎溪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565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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