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县**镇**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止,2016年10月31日裁定释放。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牌越野车行驶至靖边县梁镇收费站入口处领取完通行证后,遇到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辅警张某某等人在执勤检查过往车辆,被害人张某某示意郭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郭某某无视张某某指挥手势,继续向前行驶,将张某某撞倒并碾压,随后撞开隔离墩后从另一条车道逃离现场。郭某某逃离现场后打电话告诉被告人王某某其撞倒警察的事情,并让王某某在东坑下高速路口等他,王某某在东坑将郭某某开车送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某某某郭某某家中,后民警多次要求王某某配合调查,王某某拒绝配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王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莉莉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伟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活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车辆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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