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一日,被不起诉人郭某伙同社旗县桥头镇**村村民张某某(已不起诉)、通过社旗县城郊乡**村村民张某某(已死亡)联系唐河县上屯镇**村**村村民李某某(另案处理),以11万元价格将李某某从柬埔寨拐卖的女子“阿某”收买作郭某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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