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任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15日15时10分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路任城区***院**室***门口,因经济纠纷被害人戴某某被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殴打打伤。经法医鉴定,戴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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