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平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平城区同泉里后街小区门口与被害人李某甲因挪车发生争执,后二人用拳头互殴,致被害人李某甲鼻部受伤,经鉴定,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4日,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照片制作说明 、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到案经过;(3)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4)振华街派出所工作情况说明、谅解书、民事调解书、撤案申请书;
2.证人证言:杨某某证言、李某乙证言;
3.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1)系初犯偶犯;(2)自愿认罪认罚;(3)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d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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