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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街坊******号。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行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联盟路口忆客来便利店时,发现一辆蓝色电动车没有上锁,钥匙在车上,见四下无人就将该车骑到涧西区七里河市场卖给二手车收购人赵某某,赵某某转手将该车卖给席某某,席某某又将该车卖给张某某。2020年10月26日张某某将该车停在洛阳市老城区邙山二桥路一家人生活超市,被该车主李某某发现报警。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被盗时价格为2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小丽

检察官助理:朱玉冰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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