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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51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住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楼。2010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鲤鱼沙金桂新村89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孔某某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南狮王牌电动三轮车。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被盗电动三轮车经过禅城区新堤市场附近时,被被害人孔某某龙发现并拦住,被告人郭某甲遂将该电动三轮车还给被害人,并通过微信转账800元赔偿给被害人。经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024元。

2020年5月20日1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田边旧村附近抓获被告人郭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孔某某龙的陈述;4.证人孔某某相的证言;5.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丽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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